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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花集团 2019-10-30 18:32:00 您是第 645 位读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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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检查部门下基层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“回头看”,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单位迟迟没有行动,当检查人员责问时,他们却振振有词地说:“你们下发的《隐患整改“五定表”》中规定的‘限期整改’时间是5天,今天才第3天,还不到最后期限,放心吧,2天之内保证完成任务。” 乍一听,理由充足没毛病,可仔细一想,不禁惊出一身冷汗。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,无异于埋藏在身边的炸弹没有排除,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,怎可气定神闲地消停处置呢?更甚的是还咬文嚼字玩文字游戏,故意歪曲“限期整改”的内涵,不负责任扩大“限期整改”的外延,用站不住脚的“期末整改”来搪塞掩饰自己的不作为,可见其安全意识之淡泊,责任意识之缺乏,执行意识之低弱到了何其不堪的地步!带着这样的消极思想,到了“大限将至”才匆匆忙忙搞突击整改,也许任务能够勉强完成,但是整改的效果和质量又能好到哪里去呢!整改不到位、不彻底的隐患,岂不又衍生成了“新”的安全隐患了吗? 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”,任由隐患滋生蔓延,事故必然会悄然而至。基层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,应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去治理各种安全隐患,对于小隐患,丝毫马虎不得,含糊不得,放任不得。特别是对安检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,必须以“马上就办”的精神抓好整改,岂能今天拖明天、明天拖后天,久拖不改。“天下大事必做于细”,不要让看似微不足道的、细小的隐患,影响安全生产,危及职工生命安全。 这也提醒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,对发现的隐患要多实行“立即整改”,尽量少用或不用“限期整改”。能当场整改的,监督基层单位当场进行整改。责令限期整改的,也要加强整改过程的监督管理,不能一“限”了之,只等期满复查验收。对于提前整改完成的,可以提前予以复查验收。 另外,要改变“打包复查”的一贯做法,不仅要注重“面”上的工作,更要有“细”与“实”的功夫,把工作成效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整治和整改的全过程。过去,我们进行安全检查时,对当次检查发现的需要限期整改的全部隐患和问题,常常以《隐患整改“五定表”》或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》的形式,一次性反馈给被检查单位。由于隐患整改的情况不同、难易程度不一,有的隐患可能三两天就能整改完成,有的却需要一个月,参差不齐,所以在整改期限制定上通常以较长时间为限,到期统一复查验收。这就造成一些单位对隐患整改丧失紧迫感、使命感和危机感,养成了不急不慢的慵懒思想。 “祸患常积于忽微”,对于一些小隐患、小细节疏于管理和防范,就有可能酿成事故大祸。安全检查人员对基层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,在整改期限要求上,应以一患一期、一患一策因患而异为宜,做到整改一个,验收一个,把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,确保整改及时到位,不给事故留下可乘之机。基层生产单位更要守住初心、担起使命,以对职工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,认真对待安全隐患,切实筑牢安全生产之大堤。 (马 啸 作者单位:东峰矿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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