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的位置: 兰花廉政网 >> 廉政教育 >> 详细内容
兰小纪开讲啦!
手握公权岂能“接私活”谋利②
来源:  |  作者:郝俊杰  |  发布时间:2020年04月02日  |  点击次数:611  |  【字号:

       上一期,兰小纪和大家分享了公物私用,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典型案例。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了解更多关于手握公权“接私活”谋利的危害,今天我为大家分享第二个案例,聊聊充当有偿中介,居间牟利那些事。

       上期我们说到某同志因职务侵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兰小纪发现,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——部分党员干部虽没有直接经商办企业,但其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社会信息以及建立的人脉关系等,为他人介绍与工作相关联的业务,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居间牟利。如某县原卫计委副调研员周某某,利用职务上的影响,联系基层卫生系统干部职工,为多家医院介绍病源谋利,累计收取报酬14万余元。案例中,周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违反了相关规定。最终,周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,违纪所得予以收缴。

       说到这里,大家可能会问,到底啥是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?小板凳、笔记本准备好,兰小纪要开讲啦! 

       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指的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、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,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条件,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、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、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行为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章违反廉洁纪律部分第九十四条指出,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,其中就包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。

       就我们国企来讲,也多少存在领导干部虽未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,但其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,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并从中牟利的现象,这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,是一种经济活动。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,浪费国家资源,损害企业利益,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、损公肥私,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,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。更何况,“接私活”这种事有可能种了他人的“责任田”,荒了自己的“庄稼地”,还得背负处分,得不偿失。所以,兰小纪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,当官发财两条道,妄想两头占,必然两头空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毋瑞军同志曾在集团公司六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暨2020年工作会议上指出:财,取之有道是福,取之不正是祸;权,肆意妄为,任性滥用,注定走向深渊。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,淬炼党性修养,牢记初心使命,常修为政之德、常思贪欲之害、常怀律己之心,做政治上的明白人,算好人生这笔账。


    版权所有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: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兰花科技大厦
备案序号:晋ICP备05008594号 邮编:048000 电话:0356-2189525 传真:0356-2189500